域名和商标到底有什么关系

时间:2023-02-05  浏览量:19

很多人只注册了而没有,二者到底有什么关联呢?

一、商业角度

在互联网中有成千上万台,为了区别这些,就给每台都分配了专门的地址,就是IP地址。为了方便记忆,互联网提供了。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从商业角度来看,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且拥有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并且构成了相互的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将商标作为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

二、法律角度

具有标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标识性:的设计与使用初衷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网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为其基本特征之一。

唯一性: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决定的。

排他性: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和保证。

三、和商标的关系

之所以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是因为它与商标的潜在冲突。尽管二者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后者决定了二者冲突存在的必然性。


1、不同点:适用的对象不同

如我国商标法规定,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标识性和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取得的原则不同

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

(1)注册在先原则,

(2)使用在先原则,

(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的注册则采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同时,商标的注册机构在注册时通常负有检索责任,而的注册机构则不负检索责任。


显著要求不同

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

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商业影响的全球性,一经有效注册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或时间都可能在网上点击到该,并由此进入注册该的厂商网站,从而可能给其注册人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021-51078389。本站原创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转载时需注明出处:中国域名网 chinaym.net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会员服务 | 新闻中心 |

扫码关注

扫描上方二维码,
立即关注我们。
更多资讯,更多优惠!

联系我们021-51078389